苏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章程(试行)

序言

医院历史沿革:医院成立于1958年秋,名为吴县第二人民医院筹备处,1959年改名为吴县木渎人民医院,1966年与吴县血吸虫病防治站合并为吴县人民医院,1995年因吴县撤县建市,改名为:吴县市人民医院,同年再改名为吴县市第二人民医院,1998年与吴县市中医医院合并,院名为吴县市第二人民医院、吴县市中医医院,2001年因撤销县级吴县市,设立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医院更名为苏州市木渎人民医院、吴中中医医院,2009年通过省卫生厅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评审,2013年8月挂牌为苏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苏州市木渎人民医院,2015年2月正式成为三级乙等中西医结合医院。

医院的愿景与使命:进入新时代,医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加强党的领导,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努力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运行新机制,建立医院决策、执行、协调、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健全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着力加强基层党组织、精神文明、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不断增强员工凝聚力,进一步提升苏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总体水平,并以人才学科建设为重点,以完善制度为保障,充分发挥医院中医药特色的潜力,加强中医药的传承与创新,应用现代诊疗技术,致力于中医药事业的振兴与发展,坚持中西医结合的发展思路,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全力打造医院品牌形象,发挥中西医结合的优势,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努力建设成为技术先进、服务卓越、管理一流、中西医并重、医教研同步发展的三级甲等中西医结合医院和大学附属医院,最终成为具有示范水平的现代化综合性区域医疗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举办主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医院名称:苏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苏州市木渎人民医院。英文名:Suzhou  Integrated  Traditional  Chinese And Western Medicine  Hospital。
医院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下沙塘39号。
医院网址:www.mdrmyy.com

第四条 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运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经费来源:财政差额补助。医院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3797.2万元

第六条 管理体制: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功能定位: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等任务,是苏州市吴中区西片区域医疗中心,医院是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的附属医院、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筹建单位和安徽中医药大学教学医院。是吴中区西片医联体的牵头单位。

第八条 医院宗旨:弘扬大医精诚 患者利益至上。

第九条 医院文化:医院以党建引领医院文化建设,把握正确导向,牢牢掌握意识形态主导权,不断创新文化建设激励机制和文化载体,传承优良传统,弘扬先进文化,为员工思想教育提供阵地。
医院院训和谐 诚信 敬业 创新”。
院徽释义苏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苏州市木渎人民医院始建于1958年,中国传统纹样的圆形印章图形使其品牌形象既具有传统意味,又充满了现代美感。将木渎和吴中的首字母“M”和“W”,融合成代表医院的十字,集院名、文化内涵等元素于一体,具有强烈的个性特点。相互呼应的“M”和“W”、中文和英文,象征着木与本、阴和阳、中医和西医、医生与病患间相互的关系,传达出医院对病患的关怀和爱护的服务理念。徽章的颜色采用古朴稳重的棕褐色和古典大方的茶绿色,可视为中西医结合,也象征着土地孕育着生命。雅致的颜色也展示了医院中医博大精深的文化、包容及传承特色,体现继承并创新发展的新时代医院面貌。
医院院歌“肩负人民的重托”。


第二章 党委和政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党委和政府履行对医院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受益权。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二)对医院实行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对医院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测和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财政补助挂钩,促进医院履行运营管理目标。

(三)任免、聘用和管理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其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其薪酬、聘任和奖惩挂钩。

(四)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五)建立健全医院补偿机制、运营管理和监督评价制度,落实投入保障政策,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医院依法依规进行运营管理和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医院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学科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转化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二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机构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医院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四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新时期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预防、康复、保健、健康体检、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医学院校临床教学,督促院内医护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医学科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开展党风廉政和行风职业道德建设。

(六)开展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

(七)承担上级部门指令性医疗服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公共卫生以及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等任务。

(八)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九)建立医联体内管理部门,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双向转诊、对口扶持、绿色通道等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构建统一、节约、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医疗服务顺畅高效。

(十)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政领导班子

第十六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苏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医院党委下设若干基层党组织。医院党委及基层党组织各设书记1名。医院基层党组织数量及党组织委员数量、副书记职数按照上级党委批复的数量以及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医院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八条 医院党委书记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负责协助党委书记分管组织、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宣传、统战等工作。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医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职数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财务管理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经医院党委审定的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审定后的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

(三)落实政府办医目标,组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落实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目标,加强学科队伍建设。

(四)负责组织制订,并实施审定后的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五)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十二条 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委员和纪委副书记数量按照上级纪委批复的数量和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医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由上级纪委监委会同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上级党组(党委)确定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每届任期与医院党委的任期相同,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二十三条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聘任管理、任期、任期目标、考核评价以及薪酬分配等事项,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支持医院党组织按照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资料、有制度、有台账的“六有”标准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五条 医院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医院建立健全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党委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及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 医院党委会议主要研究和决定医院如下重大问题:

(一)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以及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审定和修改医院章程和党委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三)审定医院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方案;审定医院薪酬分配方案。

(四)审定医院干部任免和职称评聘事项;审定医院人才招聘计划。

(五)审定医院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大财务开支事项、重大项目立项与筹资方案、重大基建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六)审定医院重大对外合作事项。

(七)审定医院党建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加强医院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的方案。

(八)听取和审议医院院长、医院纪委和医院群团组织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九)研究医院党建、党员发展、员工政治思想教育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讨论如下事项:

(一)审议贯彻落实医院党委会议决议、决定和重要业务工作的方案。

(二)审议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人财物资源配置和业务管理议题。

(三)审议医院重要业务工作制度和业务工作计划。

(四)听取医院业务工作部门、学术委员会等工作汇报,并研究决定相关工作部署。

(五)研究医院其他重要业务工作事项。

第二十八条 医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前,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就提交会议研究审议事项深入沟通;会议召开时,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各种意见和理由应当如实记录。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该回避。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上级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做出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党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党委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综合参会人员的意见做出会议决定。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院领导班子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一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编制部门的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副)科长(主任)、正(副)科主任、正(副)护士长等。

医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党务、行政和业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资源配置、业务工作和考核评价等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部门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院设立党委办公室和纪检监察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医院党委、纪委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十三条 医院实行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医院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科室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科室在医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院建立健全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管理、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评价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监督约束、退出等机制。科主任(科长)是科室的行政负责人,聘期一般为4年,期满后需竞聘上岗。

第三十五条 医院推行科室民主管理。各科室应建立科室民主管理小组,对涉及科室内部的重要管理制度、重要设施设备优化配置与采购、药品遴选、人才引进、评优评先、晋升晋职、科研课题申报、员工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科学决策。科室民主管理小组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重大事项。

第四节 专业委员会与群体组织

第三十六条 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医疗、护理、药事、设备、耗材、伦理等各专业各条线委员会,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各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院长提出人选,报医院党委会议审定,院长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运作。

第三十七条 医院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监督的权力机构。医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职代会休会期间,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第三十八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及医院相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方案和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有关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等有关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对医院行政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第三十九条 医院职工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提出提案。对医院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医院应在3个月内答复。


第五章 医院员工

第四十条 医院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医院实行全员聘任制,与所有员工签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依法对员工进行聘任、解聘、考核、奖惩、培训等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院按照以下原则引进、培养、选拔和聘用人员。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原则。

(六)人岗相适原则。

第四十二条 医院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依法享受薪酬、休假、保险等待遇。

(四)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医院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员工守则,践行医院宗旨和文化理念,自觉维护医院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三)廉洁行医,科学施治,不得收受“红包”和“回扣”。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四条 医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员工守则,对员工提出道德规范、组织纪律、考勤管理、学习培训、考核管理等规定。医院全体员工应遵守员工守则。

第四十五条 医院建立员工考评制度,每年度对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医院建立员工奖惩制度,对有突出成绩与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医院按照苏州市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要求,根据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绩优酬的原则,自主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岗位薪酬标准和内部分配方案。根据医院改革发展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年薪制、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方式。

第四十八条 医院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员工退休制度,支持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员工在退休后续聘留院工作,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再做贡献。


第六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基本建设拨款收入及其他收入。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医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五十条 医院执行政府财经政策和预算、资金、资产、采购、经费等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全成本控制等制度。医院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数据。医院执行全市统一的价格收费付费标准和管理规则。医院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一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财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工作。

(二)参与制定医院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参与医院重大业务、重大合作的决策,掌握和了解医院内外动态,及时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反映并提出建议。

(三)对医院的财务管理、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捐赠预评估制度、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捐赠管理使用责任制度,接受国内外个人和组织对医院提供的公益性捐赠。

第五十三条 医院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医院后勤管理部门应坚持服务一线工作部门、服务病人的原则,为医院全体员工和患者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后勤保障服务,不断提高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四条 医院建立健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和工程采购、供应保障、维护管理等制度。

(一)严格执行工程管理制度,对于达到规定数额的修缮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二)严格执行医疗设备、药品及医疗耗材等采购制度,并对采购结果实行比对分析,及时纠正异常交易。

(三)依法合理配置适宜医疗装备,保证装备配置与医院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五十五条 医院设置信息部门,负责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

医院信息管理部门应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坚持共建共享共治,推进医院内部、外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五十六条 医院因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医院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医院的分立、合并及所有制变更,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七章 业务与质量管理

第五十七条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患者满意度。

(一)参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进急慢分治,推广多学科诊疗模式,拓展药学服务新领域,延伸提供优质护理服务,推动预防保健、临床诊疗、康复照护等服务环节可连续。

(二)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范药品和耗材临床应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三)创新急诊急救服务,提高重大疾病救治水平。

(四)建设智慧医院,建立健全预约诊疗制度、远程医疗制度,全面优化医院服务流程。

(五)建立健全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

第五十八条 医院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制度。

(一)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二)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三)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

(四)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18项医疗核心制度。

第五十九条 医院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

(一)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

(二)完善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三)参加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和医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引导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六十条 医院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医院设立病人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

(二)医院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医院致力于推进平安医院建设。

(一)设立保卫工作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与巡防、应急处置与救助等制度,与辖区公安部门建立警医联动机制,维护医疗服务秩序,保护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与安全。

(二)通过宣传倡导,营造尊医重卫社会环境,引导患者及家属遵守医疗服务秩序,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检查治疗,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三)成立平安医院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检查、督促全院员工的安全生产。

第六十二条 医院的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及其它医患争议的赔偿及处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苏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服务投诉及纠纷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医院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章 医院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 医院接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配合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

第六十五条 医院的床位总数、人员总量、领导职数、内设党政管理机构,以及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人员招聘方案和聘用合同样本、薪酬分配方案等,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一)医院设立医院内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二)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

(三)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以大型设备、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审计为重点,每年对医院各类资金的使用进行全面审计,保证医院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六十七条 医院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一)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分工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医院决策机制。

(二)严格执行药品、耗材网上采购和医疗设备阳光采购制度。规范修缮工程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

(三)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决策、基建、采购、人事、财务等权力运行。

(四)贯彻落实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医务公开制度,推行科务公开。

(五)定期开展纪律教育、廉政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活动。

(六)设置纪委书记和工作部门,对医院党员干部和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

第六十八条 医院推行全面绩效考核,建立和完善科室绩效考核制度,对科室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医院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科室、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第六十九条 医院建立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核结果与其职称聘任、岗位聘用、薪酬待遇、评奖评优等挂钩。


第九章 医院社会责任

第七十条 医院严格执行医保管理制度,加强三合理管理,全面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为医保患者提供安全、健康、便捷的医保服务。

第七十一条 医院积极参与临床医学研究机构建设,建设药械临床试验平台,支持药械企业创新服务产品,促进医学科技进步。

第七十二条 医院按照规定加强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与合作,落实社会责任,支持上级党委和政府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健康深圳建设。

第七十三条 医院不参与企业营利性经营活动,不设立“院中院”,不开展科室承包。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逐级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就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四)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十六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苏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苏州市中西医结合 (木渎人民) 医院

二O一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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